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申报流程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申报流程上存在以下差异:
报表填报不同
免税收入:需按照不同的免税优惠政策来填报明细数据。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在相应的免税收入栏次中详细填写具体的免税收入项目及金额。例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需分别在对应的栏次填报。
不征税收入:无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需依规将不征税收入进行汇总填报。对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需在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中单独列示。如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要按要求在特定项目中列报。
纳税调整不同
免税收入:由于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一般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有规定者除外),所以在申报时,如果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以确保扣除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在申报时要将这部分进行纳税调增。例如,企业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资料留存不同
免税收入:企业需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如国债利息收入,需留存国债持有证明等资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留存投资合同、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议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不征税收入:企业除了要留存证明其取得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相关文件,如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还要对不征税收入及其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并留存相关的核算资料,以便准确申报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