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一文说清楚!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具体如下:
按“工资薪金”申报:如果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其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除社保外,因退休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无需单位再缴纳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按“劳务报酬”申报:如果退休人员是以兼职形式返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符合“再任职”条件,那么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比如短期兼职、未签订长期合同、不享受公司除劳动报酬外的其他福利待遇等情况。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这里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他们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