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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转出常见的六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08

  问题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具体情况: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项目时,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做转出处理。例如,企业将外购的原材料用于自建厂房(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购买的食品用于职工福利(集体福利)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具体情况: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企业仓库因管理不善,导致库存商品被盗,被盗商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具体情况:当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例如,企业的生产车间因火灾导致部分在产品毁损,这些在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政策依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四: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具体情况:如果取得的发票等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如发票开具不规范、虚假发票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转出处理。比如,发票上的购买方信息填写错误,或者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五: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具体情况: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对其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转出。例如,企业财务制度混乱,不能准确区分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无法准确核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六: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办理


  具体情况: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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