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如何进行核算?
发布时间:2025-05-08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成本费用的核算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1
- 成本费用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只要是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即便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都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例如,企业在 2024 年 12 月发生一笔原材料采购费用,货物已收到并投入使用,但发票在 2025 年 1 月才收到,那么在 2024 年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笔采购费用可按暂估金额计入成本费用。
- 增值税处理: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一般纳税人企业暂估一批原材料入账,合同价税合计 113 万元,暂估时应借记 “原材料” 100 万元,贷记 “应付账款” 100 万元;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应借记 “原材料” 113 万元,贷记 “应付账款” 113 万元。
特殊情况
- 固定资产暂估1: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若工程款项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可按合同规定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企业建造一栋厂房,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可先按 1000 万元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在 12 个月内取得发票,若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且跨年度,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 房地产企业出包工程暂估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前提下,发票不足金额可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一项出包工程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已取得发票 800 万元,在满足条件下,可预提暂估成本 100 万元(1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