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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5-08

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时,根据是否在汇算清缴期内收到发票等有效凭证,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汇算清缴前收到发票: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收到了对应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发票,并且暂估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可以直接将发票附在原暂估入账凭证后,这些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若暂估金额与实际发票金额不一致,需要进行账务调整,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来调整差额,并相应调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然后按照调整后的账面金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填报。
  • 汇算清缴期内未收到发票: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仍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如发票),则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原则上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规发票后,在取得发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不过,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2。企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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