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1.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政策: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未销售则先进行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核算税款。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外贸企业还需取得相应进货凭证且内容匹配,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虽不符合退(免)税条件,但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3.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无票免税政策: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满足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线上平台登记相关信息、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不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等条件,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按4%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享受相关优惠,取得免税收入也可享受对应优惠。需同时满足在综试区注册并登记相关信息、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等条件。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5.跨境电商企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政策:纳税人提供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收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费用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为大陆与港澳台地区货物运输提供的代理服务参照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原状退运进境免税政策: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退货税收规定执行。政策依据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