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金补贴算不算不征税收入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同时满足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具体三个条件是:(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取得财政专项补贴,如果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需要,主要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计入收入总额。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