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房屋出租、买卖房屋,一定要交这些税!
企业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买卖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情况:
企业房屋出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税率为9%。若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但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印花税:企业出租房屋,应按租赁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企业房屋买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附加税:同企业出租房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土地增值税: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印花税:企业买卖房屋,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房屋出租
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度不超3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附加税: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城市维护建设税均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月租金收入减除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后,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出租非住房税率为20%。
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非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非住房,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占地面积×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
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个人房屋买卖
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