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小时在线咨询

客服热线:18221412938

承租他人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发布时间:2025-05-12

  在经济活动中,时常会出现承租他人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情况,此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就变得尤为关键。那么,承租他人土地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该由谁缴纳呢?接下来,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读。


  一、一般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土地使用权清晰明确,那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例如,A企业拥有一块位于县城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其出租给B企业使用,按照上述规定,在一般情形下A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应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依法缴纳该税。但如果A企业不在土地所在地,那么就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土地的B企业纳税。若该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一直未能确定归属,在纠纷解决之前,实际使用土地的一方,如B企业,就要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义务。要是这块土地的使用权由A企业和C企业共有,那么A企业和C企业应分别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比,缴纳相应份额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租集体土地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一块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出租给D企业用于开办工厂,在此种情况下,D企业作为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便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要依法缴纳该税。即便D企业后续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E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然是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D企业,而非实际使用部分土地的E企业。这一规定旨在明确承租集体土地时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规则,避免在集体土地租赁过程中出现纳税主体不清的问题。


  三、合同约定的效力问题


  在实际的土地租赁业务中,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往往会通过合同约定由谁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然而,这种合同约定仅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税务机关并无约束力。也就是说,无论合同如何约定,税务机关依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纳税义务人。如果合同约定的纳税方与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不一致,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先行缴纳税款后,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例如,F企业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出租给G企业,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G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按照法律规定,F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才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向F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F企业不能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缴纳。F企业缴纳税款之后,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G企业支付其代为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承租他人土地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需要依据土地性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在涉及土地租赁业务时,建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清晰明确地约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承担问题,同时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纠纷。

热点时讯 更多  >
推荐业务
...

公司注册

专人服务 全程办理
在线咨询

财税咨询

提供日常财税咨询
在线咨询

资质代办

多种行业 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在线咨询
微信沟通
专属顾问,随时沟通!

注册公司找创业护航

上市公司安全可靠

×

* 请输入正确手机号码

获取验证码

* 验证码不正确

×
如:上海创业护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是“上海”,字号是“创业护航”,行业是“信息科技”,类型是“有限公司”
×

资料提交成功

客服将尽快与您联系

提交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