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中的工资总额必须要与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一致吗?今天统一回复!
残保金中的工资总额不一定必须与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一致。以下是两者存在差异的一些情况:
人员构成不同:
退休人员: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包括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因为支付给退休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来申报个税。但退休人员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应纳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基数。
劳务派遣人员: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计入用工单位,则工资总额应该在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中包含;反之,应全部不在用工单位包含,而计入派遣单位的人数和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口径有别: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工资总额”应当是应发工资,即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而个税申报的工资是按实际发放给员工的金额进行申报,若存在计提工资在次年发放等情况,会造成两者在时间上的差异。
不过,在不存在返聘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特殊人员,且工资在汇算清缴之前支付完毕的情况下,两者的实际数据应该相差不大。但如果出现明显差异,可能会引发税务系统的风险预警,企业需要做好相关解释和说明的准备,以证明数据差异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