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或者总分公司之间可以无偿租赁房屋吗?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母子公司或者总分公司之间出于各种业务考量,可能会出现无偿租赁房屋的情况。从法律和税务的角度来看,这种无偿租赁行为是可行的,但需要关注其中涉及的一系列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
母子公司之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母子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相互独立的纳税主体,母公司将房屋无偿租赁给子公司使用,此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例来说,若母公司所在地区的增值税税率为9%,且税务机关按照同类房产租赁市场价格核定该房屋月租金为10万元(不含税),那么母公司每月需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9%=0.9万元。
总分公司之间:在增值税上,总公司和分公司若不在同一县(市),且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它们是独立的纳税人。所以,当总公司将房屋无偿提供给分公司使用时,同样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比如,某总公司在A市,分公司在B市,总公司将一处房产无偿给分公司使用,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租金后,总公司需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总、分公司经批准可以汇总纳税,且该无偿租赁行为属于内部资产调配使用,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则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方面
母子公司之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当母公司将房屋无偿租给子公司时,应由使用人即子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母公司缴纳房产税。假设该房产原值为500万元,扣除比例为30%(各地扣除比例可能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则子公司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500×(1-30%)×1.2%=4.2万元。
总分公司之间:若总公司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分公司使用,同样适用上述规定,由分公司按照房产余值代总公司缴纳房产税。若分公司所在地对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有特殊规定,分公司需按照当地政策执行。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特定类型的房产或企业有房产税减免政策,分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享受优惠。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母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若母子公司之间无偿租赁房屋导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减少,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纳税调整。不过,如果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且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例如,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子公司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所得税税率为15%,若母公司将房屋无偿租给子公司,此交易可能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税务机关很可能会进行纳税调整;反之,若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也为25%,且该无偿租赁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会调整。
总分公司之间:由于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整体来看,总分公司之间无偿租赁房屋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一般没有影响。但在实务操作中,仍需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例如,总公司将房屋无偿提供给分公司用于生产经营,该房屋的折旧等相关费用应合理分摊至分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确申报。
四、印花税方面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无偿房屋租赁合同,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房屋等实质性条款,即使租金为零,也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需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若合同中未明确租赁金额,可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例如,一份无偿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虽未明确租金,但仍需先按5元贴花;若后续经税务机关核定租金为每年10万元,则需补缴印花税100000×3×0.1%-5=295元。
母子公司或者总分公司之间虽然可以无偿租赁房屋,但在税务处理上较为复杂,企业需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准确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若对相关税务政策把握不准,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