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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什么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25-05-13

  工程承包人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在建筑领域,常见工程承包人组织农民工从施工单位承包建筑工程,进而开展建筑劳务活动。部分工程承包人由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便误以为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并非判断纳税项目的依据。​


  依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建筑安装业涵盖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该行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需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若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或依照承包合同(协议)约定,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应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若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所得,则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工程承包人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属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因此,工程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若某工程承包人在一年内取得建筑劳务收入5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等20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0×20%-10500=49500元。​


  工程承包人雇佣工人组建施工队​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未在政策文件中明确列举的情形,即工程承包人承接建筑分包工程后,招用工人组建施工队共同完成建筑工程服务,这种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也备受关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则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报酬所得强调个人基于自身的体力、知识、经验、技能等独立提供劳动,且仅以个人劳动为输出结果。例如,个人为建筑公司提供图纸设计服务,其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需在结算费用时预扣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仅包含个人提供的劳动,通常还涉及内部雇佣关系、外购资产成本、人工费用及其他经营要素。以工程承包人招用工人组建施工队为例,其中存在内部雇佣关系及多种经营要素,在该经济活动中,工程承包人及其雇佣人员可视为一个整体来提供服务和劳务。因此,工程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在人机组合模式下,当个人创造价值更多依靠机械设备力量时,如个人司机提供运输服务、个人操作挖掘机提供土方挖掘服务等,其所得一般也认定为经营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务必准确判断自身业务性质,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保持充分沟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建筑企业在接受自然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时,也需准确判断其所得类型,规范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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