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不征税收入:指不属于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政府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根据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各项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了亏损,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用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会计利润总额:是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计算出的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可能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项目,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例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需进行纳税调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这属于纳税调减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