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一般包含哪些方面?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纳税调增项目
1.工资薪金: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以及国有企业计提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未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的,也应调增。
3.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需调增。
6.捐赠支出: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调增。
7.利息支出: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以及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关联方借款额度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调增。此外,用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以及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发票的,也应调增。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当年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烟草企业广告费全额调增。
9.其他事项: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超标准列支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费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属于以前年度费用在本年度扣除的非本年度部分,计提的各种费用本年度未实际支付的,估价入库材料、商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且已结转成本的部分等,都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减项目
1.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加计扣除或摊销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弥补亏损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符合相关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导致当年计提折旧额大于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额的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6.其他调减项目:如以前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减值准备,本年度发生了减值的各项准备金;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对开办费、折旧等以前已经调增应税所得额,在本期应予以调减的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