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判定标准
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判定标准因常设机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工程型常设机构:如果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提供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当这些工程或活动连续达到一定时间,按照OECD范本是连续12个月以上,联合国范本则是6个月以上,可判定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工程或活动有间断,但从整体上看仍属于同一项目或相关联项目,间断时间应计入总时长。
劳务型常设机构:境外企业派其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到境内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等。这些人员在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可判定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在计算时间时,应将同一境外企业不同雇员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累计计算,只要在任何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六个月,就满足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条件。
此外,如果境外企业所属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在判断常设机构时还需依据协定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可能会对时间标准有特殊规定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