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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开具红字发票,还有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特殊处理?

发布时间:2025-05-15

  除了开具红字发票,以下情况也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特殊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代销方时即产生纳税义务。


  销售代销货物:代销方销售代销货物时需要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异地移送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移送时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房地产企业将自产建材用于自行开发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属于将货物用于权益性分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例如食品厂将自产食品作为员工福利,需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除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外,无偿赠送货物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


  特定行业或业务:如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例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的清包工项目、甲供工程等。


  征收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相应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率调整及发票开具特殊情况:增值税税率调整时,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特殊行业或业务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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