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娃”式借款合同有效吗?可以索要利息吗?
“套娃”式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利息问题剖析
从法律视角来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背后有着深刻的立法考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基于一系列风险评估与国家金融政策导向,旨在支持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将贷款转贷给他人,严重违背了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极大地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无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自然人,只要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都会被判定无效。
举个例子,王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王某借款。王某自身没有足够资金,但其从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5万元后转借给张某,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因张某未能按时还款,王某将其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向张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网络借款平台,并非自有资金,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那么,当“套娃”式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利息该如何处理呢?一般而言,借款合同无效后的利息约定亦无效。因为合同无效意味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关于利息的条款自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过,虽然原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约定不能得到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比如在上述王某与张某的案例中,王某要求张某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请求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不过,由于张某实际占用了该笔资金,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张某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王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再如,陈某从银行贷款转借给杨某,双方约定了借期和利息,后杨某未按时还款。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后,考虑到杨某实际使用了陈某提供的借款且未及时返还,给陈某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最终酌定杨某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仅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转贷人还可能面临诸多风险。从民事角度,转贷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不受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影响,转贷人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若因转贷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可能会面临诉讼,进而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从刑事角度,若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套娃”式借款合同在多数情况下无效,利息约定也随之无效。在进行任何借款活动时,务必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