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可否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般规定:除发生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为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进而可追补至发生年度: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