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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残助残税费优惠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5-05-19

  增值税方面


  1.残疾人福利机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组织进口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人数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机构不少于5人),并满足依法签订合同、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条件,可享受税务机关按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与上述类似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计算残疾人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时,可将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


  6.残疾人个人相关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分别依据相关政策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


  1.残疾人员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需满足依法签订合同、缴纳社保、支付工资以及具备上岗基本设施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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