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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税局官方答复!

发布时间:2025-05-20

  税局对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有明确答复:


  对于建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其他企业:除建筑服务外,目前未查到其他明确的规定允许总公司签订合同后授权分公司开票。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签订合同:如果甲方同意,可由甲方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确保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签订三方合同:若甲方不同意与分公司签合同,或者集团公司因管理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负责开具发票以及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此外,关于总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只要业务真实,总公司付款,发票可以开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能够对增值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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