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的税法法规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关于关联交易的税法法规: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同时,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税收征收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其他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等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此外,《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等法规,在涉及跨国关联交易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