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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只能对公转账吗?能不能付现金?千万别大意!

发布时间:2025-05-21

  发票只能对公转账吗?能不能付现金?会计们千万别大意!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发票与付款方式紧密相连,这其中“发票只能对公转账吗?能不能付现金?”等问题常常困扰着大家。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深入探讨一番。


  开发票是否必须通过银行对公转账


  先来看一个相关案例:企业向供应商购买材料时,偶尔会用现金支付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而非通过银行对公转账,这种操作是否可行?之后让对方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此作为已付现金的证明。但有人会疑惑,如果不行,那为何酒店行业可以收现金并开具发票呢?


  实际上,双方之间款项支付方式,暂无税收相关文件进行明确限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当应税行为发生并确认纳税义务时,销售方只需根据实际购买方的具体信息开具发票即可。所以,从政策层面来看,开发票并非一定要通过银行对公转账,现金支付也是被允许的。


  收取现金开具发票是否导致资金流不一致


  大家都知道发票有“三流一致”的要求,即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要保持一致。在酒店行业,经常会出现开出增值税发票但收取现金的情况,并非按照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这是不是就造成了资金流不一致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若酒店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根据实际购买方的信息进行填写,即便采用现金支付而非对公转账,也并不违背“三流一致”的原则。因为“三流一致”强调的是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只要现金支付是基于真实的交易,且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就不会存在问题。


  再比如企业向供应商购买材料,一般情况下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支付货款,但偶尔也会用现金支付,此时让对方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这种情况下,款项支付方式并不在规范限制范围内,销售方同样应据实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发票并非只能通过对公转账来结算,现金支付也是可行的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都要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做到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一致性,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作为财务人员,在处理发票与付款相关业务时,务必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强发票管理,规范财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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