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新单位后减除费用如何扣除?
到新单位后减除费用的扣除方法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单位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例如,纳税人在7月到新单位工作,7月当月减除费用为5000元,8月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以此类推。
特殊情况一:如果是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比如,某居民个人在2025年5月新入职,此前未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5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为25000元(5000元/月×5个月)。
特殊情况二:若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规定的条件,即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原单位是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减除费用的。但如果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到新单位后不再满足“同一单位”的适用条件,新单位应按照上述一般情况的方法,即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同时,在原单位已经扣缴的部分无需在预缴阶段调整,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6万元/年的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为减轻办税负担,也可选择在新单位不再扣除减除费用,以免汇算时再调增多扣除的费用进而补缴税款。
此外,纳税人在原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纳税人在原单位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新任职单位仅能根据其在新单位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月份可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