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分摊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是当年新成立的,是否要参与分摊?
当年新成立的分公司不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但需注意,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也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