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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开票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5-05-22

  税的具体确定规则:


  一、增值税未开票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原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使未开票,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也需纳税)。


  (二)分销售方式的具体判定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纳税义务时间: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


  示例:企业销售商品,客户当场付款但未索要发票,纳税义务即时发生。


  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书面合同或未约定收款日期: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示例:企业与客户签订分期收款合同,约定2025年6月收取第一笔货款,即使未开票,6月也需确认纳税义务。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


  一般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预收货款后3个月发货,发货时确认)。


  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船舶等: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委托代销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若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仍未收到清单或货款,视同销售,以满180天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视同销售行为


  如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供应税服务(如劳务、服务)


  一般情况:提供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凭据(如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款方式:如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未开票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一致,具体如下:


  销售商品收入


  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


  商品所有权已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或控制权;


  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成本能可靠核算。


  示例:企业销售商品并已发货,客户尚未付款也未开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需在当期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年度内劳务完成时或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无论是否实际收到款项)。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即使未开票,只要合同约定日期到期,需确认收入)。


  三、未开票收入的税务处理要点


  及时申报纳税


  无论是否开票,只要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需在当期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栏如实填报,避免因滞后申报被认定为偷税。


  后续补开发票的处理


  若补开发票属于前期已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需在开票当期的申报表中冲减“未开票收入”(填负数),并在“开票收入”对应栏次填报,避免重复纳税。


  冲减时需保留原申报凭证、合同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出现申报比对不通过,需按税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风险提示


  未按规定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可能面临滞纳金、罚款,甚至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建议企业建立收入确认台账,结合合同、发货单、收款记录等,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保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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