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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有走账还被认定虚开?四流不一致风险!

发布时间:2025-05-23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少人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并且有资金走账,就可以高枕无忧,确保业务的合规性了。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企业,明明有合同、有走账,最终却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这背后的原因往往与“四流不一致”紧密相关。


  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核心在于判断有无真实交易。合同与汇款记录仅仅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部分佐证,业务是否真实,才是判定“虚开”的根本要素。例如,A公司开具一张销售甲产品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双方也签订了甲产品的购销合同,同时B公司有向A公司关于此次交易的汇款记录。但假设A公司根本没有甲产品的进货记录,那么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因为缺少了关键的“货物流”。除非B公司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如提货单、运费单、入库单以及产品实物等,证明确实从A公司购入甲产品,否则B公司获得的这张发票将无法得到认可。即便A公司有货物交割记录,但若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的货物、金额、规格等关键信息不符,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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