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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投资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发布时间:2025-05-23

  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投资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具体判断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权力因素:分析企业是否具有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决定权。这需要考虑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活动构成、最高权力机构及决策机制。例如,企业是否能决定非营利组织的重要事项,如人事任免、财务预算、业务方向等。如果企业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有权任免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那么可能表明企业拥有对该非营利组织的权力。


  可变回报因素:确定企业是否通过参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的,并可能随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回报,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或者有正有负。回报的形式不仅包括基于股东和出资人身份取得的资本性回报(如股利、股权转让收益等),还包括其他形式,如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动性支持收取的费用或承担的损失、被投资方清算时在其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税务利益,以及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的未来流动性等。即使非营利组织不能进行利润分配,企业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可变回报。比如,企业成立的非营利性研究院,其研发成果归企业使用,企业可据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下企业享有可变回报。


  权力与可变回报的联系:判断企业是否有能力运用对非营利组织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即企业能够通过其拥有的权力,对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进行干预,从而使回报金额发生变化。


  例如,A公司出资设立了一家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B,A公司是B科研机构的唯一出资人,B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A公司的高管,其财务和经营决策均由A公司控制,且该科研机构的研究范围与A公司的主营业务直接相关,A公司是其研究成果的最主要用户,那么A公司对B科研机构可能存在控制,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反之,若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投资仅为单纯的捐赠,不参与其经营管理,也无法获得可变回报,则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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