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单位的员工发生费用,能在本单位报销吗?税务局明确了!
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在本单位报销的。相关规定如下:
费用与公司业务相关性方面:若费用与公司业务相关且为公司实际支出,可入账报销。如公司为客户报销的住宿费、车费等可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但业务招待费需基于公司实际业务需要真实发生,否则不能报销和扣除;若费用与公司业务活动不相关,或与公司营业收入获取无直接联系,该费用在税务处理时需纳税调整增加,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项目。
报销凭证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报销人员需提交真实且有效的发票、票据等作为报销凭证,凭证内容须与申请报销事项一致,严禁虚构、冒名使用或伪造行为。公司审核报销申请时,应严格核验报销人身份信息、验证报销凭证真实性并核对报销具体事项,确保报销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具体来说,根据费用发生的情形不同,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基于公司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发票进行报销。例如外单位有偿提供劳务,合同约定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企业取得本单位抬头的发票,就可在税前扣除,像为律师报销办案差旅费、为注册会计师报销去外地子公司审计的差旅费等。
非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应当根据业务性质来列支和报销。外单位人员提供无偿劳务,或虽是有偿劳务但合同未约定差旅费,而企业自愿承担或报销了住宿、交通费的,可视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不过,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增值税抵扣问题:非本单位员工的差旅费(如火车票、飞机票等),即使标明了旅客个人信息,也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对于住宿费,如果双方合同约定住宿费等由聘请企业承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若合同未约定,企业自愿承担或报销的住宿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取得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限额报销金额,根据实际支出凭合规凭证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报销,不涉及计入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在合同中约定固定金额的差旅支出金额,不需要提供发票报销,该部分差旅支出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