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情况如下:
预缴所得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汇算清缴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届时可正常在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凭证,企业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相关资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等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
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结束后,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仍可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另外,若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等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未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或资料时,相应支出可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