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明确!6 月起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规范处理,否则将面临多重税务风险
一、政策背景:税局最新征管口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X号公告明确:自2025年6月1日起,股东(含自然人和企业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税务处理将执行更严格的征管标准。此举旨在堵塞“股东借款”被滥用为避税工具的漏洞,此前多地税局已在稽查中发现:部分企业通过股东借款长期挂账、变相分配利润或转移资金,导致个税、企业所得税流失。
核心政策要点:
借款期限超过1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视同“股息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企业股东借款未计息的,需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补缴增值税及附加;
关联方借款额度超过“债资比”(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股东借款的三大税务风险场景解析
(一)自然人股东借款未按期归还
案例:某私营企业股东王总2024年5月从公司借款100万元,挂账“其他应收款”,至2025年6月仍未归还且无法证明用于经营。
税务处理:
视同股息红利分配,需补缴个税=100万×20%=20万元;
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可能面临0.5-5倍罚款。
(二)企业股东无息借款跨年度
案例:母公司A向子公司B借款5000万元,未约定利息,期限18个月。
税务风险:
增值税: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假设4.35%)核定利息收入,补缴增值税=5000万×4.35%÷(1+6%)×6%≈12.3万元;
企业所得税:子公司B的利息支出因无票不得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超债资比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
案例:某非金融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向股东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6%(同期银行利率5%)。
合规处理:
允许扣除的利息=1000万×2×5%=100万元;
超限额部分=3000万×6%-100万=80万元,需纳税调增。
三、2025年6月起股东借款合规操作指南
(一)借款协议“三要素”必备
要素合规要求示例
借款用途明确标注“用于XX项目经营”,附采购合同/出差审批等佐证材料“借款用于支付2025年Q3原材料采购款,附供应商订单编号XXX”
还款期限自然人股东借款≤12个月,企业股东借款需符合商业合理性约定“2025年12月31日前归还”,避免跨年挂账
利息约定企业间借款需按市场利率计息,签订《借款合同》并开具发票年利率按LPR(4.3%)执行,每季度结算利息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自然人股东借款的“跨年应对策略”
年度清欠机制: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次年1月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经营用途举证:保留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凭证(如差旅费发票、设备采购合同);
薪资/分红替代方案:通过合理工资薪金(≤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或规范分红程序替代借款。
(三)企业股东借款的税务优化路径
债转股操作:将超额借款转为注册资本,消除债资比超限风险;
统借统还模式:集团母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分拨子公司,符合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利息发票管控:借出方需按规定开具利息发票,借入方凭票税前扣除。
四、税局稽查重点与企业自查清单
(一)2025年重点稽查方向
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常:连续2年以上挂账的股东借款;
关联交易资金流:通过银行流水核查借款实际用途与协议约定是否一致;
税负率偏离:股东借款规模与企业利润水平不匹配的“高负债、低盈利”企业。
(二)企业自查必查项
自查项目合规标准风险信号
借款期限自然人借款≤12个月,企业借款≤协议约定期限超过1年未归还且无合理理由
利息合理性企业间利率≤同期同类银行利率,且无利益输送证据利率明显低于市场水平(如0利率)
用途佐证保留借款用于经营的合同、发票、审批单等用途标注模糊(如“日常周转”)且无附件支持
五、政策过渡期应对建议
2025年5月31日前紧急处理:
自然人股东清理超期借款,确需保留的重新签订合规协议;
企业股东核对债资比,超额部分通过增资或还款调整;
梳理历史借款台账,补开利息发票或补缴税款(可享受自查补税从轻处罚)。
长期合规机制建设:
财务部门建立《股东借款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流程与期限管控;
年度审计时重点核查关联方交易,提前识别税务风险;
聘请税务顾问开展“借款税务健康度评估”,出具合规整改方案。
六、政策延伸: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其他风险
除股东借款外,税局同步加强对以下关联交易的监管:
集团内无息资金池:2025年起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计息,否则母公司可能被核定利息收入;
个人股东代垫费用:如股东以个人卡支付公司成本,需在30日内完成报销或转为借款,避免视同分红;
股权质押融资: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公司借款的,需按市场规则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