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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5-05-28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等相关规定,债权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损失真实且与经营活动相关:债权投资损失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若债权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如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债权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符合规定的损失情形
  • 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同时,根据不同损失情形,还需出具相应证据,如资产清偿证明、法院裁定文书、债务人遭受灾害证明等。
  • 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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