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以下资料需留存备查:
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如资产清偿证明、法院裁定文书、债务人遭受灾害证明等,企业应完整保存,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准备。
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企业如有不征税收入,需留存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如财政拨款的文件、资金使用说明等。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应留存与投资相关的合同、评估报告、资产交付凭证等资料,用于证明投资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等。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相关资料:若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或资产(股权)划转事项,需按照税收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如重组协议、资产划转协议、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等,以证明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档备查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可能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要求企业留存其他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的资料,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留存。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且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