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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到底要不要月末结转?财政部明确了!

发布时间:2025-05-29

  不少小伙伴来咨询关于增值税月末结转的问题。大家心中常存疑惑: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平常只有一方发生额,科目余额累计越来越大,那月末到底有没有必要做如下会计分录呢?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然而,似乎所有会计教科书以及财政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都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说明。于是,许多会计人员感到十分纠结,不确定到底该不该结转。


  对此,财政部给出了明确答复。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并不涉及月末结转。


  总结来说,当大家月末存在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根本不需要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作结转,也就是说,之前提到的那个分录是不需要做的。像“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都属于“应交增值税”的专栏。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专栏仅用于核算,专栏与专栏之间不存在结转问题,所以上述分录没有存在的必要。


  既然这个分录不需要做,那是不是意味着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都不需要结转呢?当然不是,还是有需要结转的情况。期末,纳税人需要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栏目把“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平。已预缴的税款应在该科目反映,期末由于预交的税款可用于留抵,所以期末多交的部分,可通过“转出多交的增值税”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当被批准留抵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留抵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一般纳税人月末时,如果是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这种情况一般无需做账务处理。但如果是由于当月多缴税款形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那就需要做转出处理,按照“已交税金”与“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中较小一方的金额转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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