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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5-29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具体标准如下: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通常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按月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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