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付款,发票可以开给分公司抵扣吗?
总公司付款,发票可以开给分公司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符合“三流一致”原则,即业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相互一致,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与收款方一致,发票开具给实际接受服务的分公司,分公司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应保留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及服务提供记录等,以备税务机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