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发票抵扣已没有期限限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超过原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