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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5-05-30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但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该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个体工商户: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实行统一核算,且总机构整体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报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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