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最晚什么时候回票?税务明确了!即日起,暂估会计必须这么做!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暂估入账”是一种常见的财务操作。由于货物已验收入库,劳务或服务已实际接受,但相关发票却未能及时取得,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选择进行暂估入账。然而,暂估入账后发票的获取时间以及相关税务处理,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今,税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务必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一、暂估入账最晚回票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清晰地表明,暂估入账最晚回票时间通常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即次年的5月31日。举例来说,甲企业在2024年12月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投入生产,但截至当年年底尚未取得发票,财务进行了暂估入账处理。那么,甲企业必须在2025年5月31日之前取得该批原材料的发票,否则这部分暂估成本在计算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将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进行纳税调增,从而可能导致多缴纳税款。
这一规定背后有着重要的考量。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季度预缴时允许按暂估数核算,是为了遵循及时性原则,保证企业财务数据能及时反映经营情况,避免因发票未到而造成财务数据失真。而汇算清缴时要求补充有效凭证,是为了确保企业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害。
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收到发票,只要在5年内,企业可以申请追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乙企业在2023年暂估了一笔咨询服务费用,当时未取得发票,在2024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时也未取得发票进行了纳税调增。若在2024年10月取得了该发票,乙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将这笔费用追补至2023年度计算扣除。若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对于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需要实际支付的暂估入账项目,比如上年度计提的工资和年终奖等,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发放),就不影响税前扣除。例如,丙企业在2024年12月计提了员工年终奖,在2025年2月实际发放,这种情况下,该笔年终奖可以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
二、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
(一)存货暂估
一般纳税人: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假设丁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24年11月采购一批商品,商品已入库,合同约定价格为10万元,当月未取得发票。则月末暂估入账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00
次月月初,用红字冲回上述分录:
借:库存商品-10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00
若在12月取得发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付账款113,000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其购进货物时相关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货物成本。如戊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2024年10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已入库,合同价5万元,未取得发票。月末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5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50,000
次月月初红字冲回,取得发票时(假设发票价税合计5万元):
借:原材料50,000
贷:应付账款50,000
若货物已销售,暂估与实际金额不符,差额需要调整当期损益(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比如,上述丁企业暂估的商品销售后,次年取得发票发现实际成本比暂估成本多1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二)固定资产暂估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例如,己企业自建厂房在2024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暂估价值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5%。则从10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折旧额=500×(1-5%)÷(20×12)≈1.98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5,000,000
贷:在建工程5,000,000
借:制造费用19,800
贷:累计折旧19,800
若在2025年3月办理竣工决算,决算价值为520万元,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200,000
贷:在建工程200,000
但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后续按照新的账面价值520万元继续计提折旧。
(三)费用暂估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水电费、房租等费用,可能在实际发生后但未及时取得发票时需要暂估入账。假设庚企业在2024年12月预估当月水电费为5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5,000
贷:其他应付款——水电费5,000
次年1月取得发票,实际金额为52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200
其他应付款——水电费5,000
贷:银行存款5,200
三、暂估入账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一)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风险: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暂估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且未进行纳税调增,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将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甚至可能被处以罚款。例如,辛企业在2024年度通过“暂估入账”列支成本费用80万元,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且未做纳税调整,后被税务机关稽查,除了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外,还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能被处以少缴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
虚增成本风险:如果企业无真实业务支撑而随意暂估入账,或故意利用暂估入账虚增成本,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曾有企业在没有实际采购业务的情况下,虚构暂估原材料入库,虚增成本5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最终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对措施
加强发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及时催促供应商开具发票,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要详细了解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如与供应商沟通协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发票;对于一些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若对方确实无法开具发票,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定期清理暂估账目:财务人员要定期对暂估账目进行梳理,关注暂估事项的进展,及时跟踪发票取得情况,对于已到汇算清缴期仍未取得发票的暂估项目,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对于长期挂账的暂估款项,要深入分析原因,如是否存在业务纠纷导致发票无法取得等,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留存相关证据:企业在进行暂估入账时,要留存好相关的合同、入库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资料,以证明暂估业务的真实性。在税务机关检查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暂估入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降低税务风险。
税务对于暂估入账最晚回票时间已有明确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加强发票管理和暂估账目清理,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