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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5-06-0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政策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若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办理方式: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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