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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04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费用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处理:


  扣除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若选择分期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同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亏损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若筹建期延续至当年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则应将当年作为一个汇算清缴期。


  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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