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一次性扣除和分期扣除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次性扣除: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将开办费扣除。若企业在筹建期已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汇算清缴时无需纳税调整;若筹建期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则在开始经营当年,需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将开办费全额纳税调减。
分期扣除:企业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若企业筹建期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则按规定正常摊销,汇算清缴时一般无需纳税调整;若筹建期已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则在开始经营年度及后续摊销期间,需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纳税调减当年应摊销金额。
此外,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