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税局明确回复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再任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若退休返聘人员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属于兼职性质,其取得的收入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