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较多,主要包括销售特定货物、提供特定应税服务以及特定的建筑服务等,以下是具体情形:
销售特定货物: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再减按2%征收。
销售旧货,包括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如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等)。
提供特定应税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建筑服务相关: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不动产相关: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