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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

发布时间:2025-06-0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36个月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转回一般计税方法,无需再次备案,但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此外,对于资源回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在该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此之外的情况,资源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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