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合同,可以由总公司开票并收款吗?
分公司签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分公司开票并收款,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总公司开票并收款。具体如下:
一般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同时收取款项,才可以向受票方开具发票。分公司签订合同,通常意味着分公司是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应按规定由分公司开票并收款,以保证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
特殊情况:
建筑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如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建筑行业中若分公司签合同,经上述方式授权,可由总公司开票并收款。
其他行业:对于非建筑行业,虽无针对性文件,但如果能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等方式,明确分公司签订合同是代表总公司执行,总公司是实际的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且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内部授权等相关证明,同时能保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那么也可以由总公司开票并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