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活动领用原材料是否要视同销售
研发活动领用原材料通常不需要视同销售。具体分析如下: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但研发活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用于研发,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情形,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研发活动领用原材料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使用,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不过,如果研发领用原材料后,将研发产出的产品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视同销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