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 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出口退(免)税、无票免税、所得税核定征收以及进口税收优惠等方面,以下是具体内容:
出口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出口退运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政策:2025年1月27日起,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方式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