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并非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超过增值税起征点:若个人提供劳务报酬的金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企业需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通常为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
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若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即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企业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例如,企业请个人提供临时劳务,支付报酬400元,未超过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此时企业可凭借注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的收款凭证,以及内部的劳务费用发放明细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