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年终奖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既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具体哪种方式更划算,需要根据个人收入情况来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当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后,在扣除基本减除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后,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此时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更节税。因为并入后无需缴纳个税,而单独计税适用税率至少为3%,需缴纳一定税款。例如,某人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5000元,全年基本减除额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4000元,若年终奖单独计税,年终奖部分个税为5000×3%=150元;若并入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2+5000-60000-24000=-19000元,小于0无需纳税,显然并入综合所得更有利。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当并入综合所得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时,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最高为3%,与单独计税最低税率相同。此时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可能节税,也可能不节税,但不会比单独计税多交税,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更为合适。例如,某人月工资6500元,年终奖6500元,全年基本减除额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4000元。年终奖单独计税时,年终奖部分个税为6500×3%=195元;并入综合所得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12+6500-60000-24000=14500元,适用3%税率,个税为14500×3%=435元,这种情况下单独计税更划算。但如果年终奖金额较小,两种方式纳税额可能相同,或并入综合所得更优。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此时综合所得税率可能会适用10%档或更高,而年终奖单独计税可能仍适用较低税率,如3%。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年终奖单独计税,存在节税筹划空间。例如,某人月工资较高,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年终奖30000元。若年终奖单独计税,30000元除以12个月为2500元,适用3%税率,年终奖个税为30000×3%=900元;若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变为50000+30000=80000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20,个税为80000×10%-2520=5480元,显然单独计税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