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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会计竟然错误地计入“业务招待费”!

发布时间:2025-06-09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是较为常见的业务场景。然而,很多会计人员在处理这类业务时,习惯将其简单粗暴地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殊不知,这种做法可能隐藏着诸多税务风险。


  错误做法及示例


  通常情况下,会计人员遇到公司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的业务,会直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例如,甲公司为拓展业务,在2024年12月购买了一批价值5万元的高档酒水。其中,3万元的酒水用于在公司接待重要客户的商务宴请,另外2万元的酒水在春节期间赠送给了长期合作的大客户。该公司会计人员未加区分,直接将这5万元的酒水采购支出全部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背后隐藏的税务风险


  科目混淆引发的税务调整风险


  增值税方面:


  用于招待: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甲公司购买的用于招待的3万元酒水,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通过,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假设该批酒水的进项税额为3900元(30000×13%),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在购入时,借“库存商品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贷“银行存款33900”;用于招待时,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33900”,贷“库存商品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00”。若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且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不仅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3900元,还可能面临滞纳金以及罚款等处罚。


  用于送礼:将酒水用于送礼,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需按照酒水的市场价确认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继续以甲公司为例,赠送的2万元酒水,若其市场售价为25000元(不含税),则应计算的销项税额为3250元(25000×13%)。正确的账务处理为:购入时,借“库存商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贷“银行存款22600”;赠送时,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23250”,贷“库存商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0”。若错误计入“业务招待费”且未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同样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风险。


  企业所得税方面:


  用于招待: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甲公司2024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万元(1000×5‰)。若将购买酒水的5万元全部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5万元,可扣除金额仅为3万元(5×60%),需纳税调增2万元(5-3)。但如果正确区分招待和送礼,用于招待的3万元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金额为1.8万元(3×60%),用于送礼部分按视同销售处理后,虽然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可能金额一致(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会因视同销售收入的增加而改变,从而影响业务招待费的实际扣除金额。若甲公司因错误记账导致业务招待费多扣除,在税务检查时被发现,将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用于送礼:用于送礼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按照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上述甲公司赠送酒水的例子,若未正确进行视同销售处理以及业务招待费的准确核算,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错误,少缴税款。


  证据链缺失风险


  无论是用于招待还是送礼,企业都需要保留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仅仅将购买酒水的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而未留存诸如赠送对象的签收记录、招待活动的相关安排说明(包括招待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招待目的等)等资料,一旦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企业可能无法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从而被认定为“虚列费用”,面临不得在税前扣除以及相应的处罚风险。例如,甲公司在税务检查时,无法提供赠送酒水给客户的具体签收凭证以及相关赠送目的说明,税务机关可能对这部分费用不予认可,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等。


  正确的处理方式


  会计处理


  一般企业即买即用:


  用于招待:若取得普通发票,如购买2000元酒水用于招待客户,账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2000”,贷“银行存款2000”;若取得专用发票,假设购买酒水价款3000元,税额390元,认证时,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贷“银行存款3390”,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39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0”。


  用于送礼:如购买酒水取得专用发票,价款4000元,税额520元,用于送礼,账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0”,贷“银行存款45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


  商贸企业从库存商品中取用:


  用于招待:假设丁商贸企业从库存中取用酒水用于招待,该酒水成本为1500元,购进时进项税额为195元,账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1695”,贷“库存商品1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95”。


  用于送礼:若戊商贸企业从库存中取用酒水用于送礼,该酒水成本为2500元,公允价值为3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账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3390”,贷“库存商品2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


  税务处理


  增值税:明确区分招待和送礼,招待用酒水进项不得抵扣,送礼需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会计处理中的方法准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用于招待和送礼都需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同时,注意留存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证据,以便在税务检查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明。


  个人所得税:若将酒水送给个人客户,企业应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有一种例外情形,若企业累计向个人赠送价值不超过500元的礼品(需留存购买凭证),可暂免代扣个税。若未履行代扣义务,税务机关可能向企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例如,甲公司向某客户赠送了价值800元的酒水,应代扣个税160元(800×20%),若未代扣,税务机关发现后,不仅会要求企业补缴这160元个税,还可能对企业进行罚款。


  企业在处理购买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的业务时,会计人员务必谨慎对待,正确区分业务性质,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避免因错误操作而引发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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